(六)“缓”
1) 社保费缓缴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基础上,再增加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其他特困行业22类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将在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医保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在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
区)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时间为3个月预计缓缴资金规模1500亿元左右。
2) 住房公积金缓缴
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3)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4)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七)“补”
1)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2) 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3) 水电气等费用补贴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4) 防疫.消杀支出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5) 营业中断类保险补贴
鼓励餐饮企业自愿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对餐饮企业购买营业中断类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八)“扶”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2)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扣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新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咨扣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2022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
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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